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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胜于雄辩

1999-03-11 来源:光明日报 扎嘎 我有话说

近年来,流亡海外的西藏分裂主义分子在国际上四处奔走、游说,高谈所谓人权问题,某些外国人士也就所谓“西藏的人权问题”大做文章,歪曲事实,混淆视听。笔者作为藏学工作者,有责任还历史和现实以本来面目,以正视听。

一、旧西藏的人权记录

1、政治状况:1951年和平解放以前的西藏,既具有封建农奴制的一般特征,又保留着较多的奴隶制残余,实行的是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在三大领主的压迫下,西藏人民贫困和不自由的程度为世界所罕见。十七世纪初,藏巴汗政权颁布了“十六法典”(又称十六法,即十六条法律),确立了封建农奴社会的基本法律体系。十七世纪中叶,五世达赖喇嘛时期的甘丹颇章政权,在“十六法典”的基础上稍加修改,形成了“十三法典”(又称十三法,即十三条法律)。此后,“十三法典”就作为噶厦政府统治西藏人民的基本依据,持续达三百年之久,直到1959年民主改革时才被彻底废除。“十三法典”第七条把藏族人严格地划分为三等九级:“人分上中下三等,每一等人又分上中下三级,此上中下等系就其血统贵贱职位高低办事大小而定”。上等人是为数极少的大贵族、大活佛和高级官员;中等人是一般僧俗官员、下级军官,以及三大领主所豢养的爪牙;下等人是占西藏总人口95%的农奴和奴隶。在西藏档案馆内至今保存着一份《不准收留铁匠后裔的报告》:1953年,堆龙德庆县一个铁匠的后裔在十四世达赖身边做事,当达赖发现他是铁匠的后代时立即将其赶走,并明令凡是出身金、银、铁匠、屠夫等家庭的人均被视为下等人,不能在政府里做事,不能和其他家庭通婚。

“法典”对下等人的权利没有丝毫保障,遭到迫害的农奴甚至连喊一声“冤枉”都是非法的。“法典”第三条规定:“向王宫喊冤,不合体统,应逮捕械击之”。占西藏人口5%的“上等人”,在“法典”中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农奴如果“触犯”了三大领主的利益,要“按其情节不同或挖其眼睛,削其腿肉、割舌,戳手,推堕悬岩,或杀戮之”。

三大领主可以随意将农奴打伤或处死,不负任何刑事责任。“法典”第八条规定:对最下等人中“被杀者偿命草绳一根”。此外,农奴若撞见农奴主强奸自己的妻子,则要以“侦探主人要事”的罪名,挖去眼睛;农奴要证明自己无罪,“需双手伸进滚烫的油锅里捞取石子”。

法律关系是社会生活在法律上的表现。人与人之间在法律上不平等,那么社会生活的不平等就不言而喻了。事实上,“十三法典”只不过是一个纲领性规定,寺院可以根据“法典”制定详细的“寺规”,贵族可以在自己的庄园制定详细的“家法”,而这些“寺规”、“家法”比“十三法典”更加残酷。

2、经济状况:在旧西藏社会财富高度集中,80%以上被三大领主占有,占人口总数95%以上的农奴和奴隶连作人的最起码的生存权利都没有。寺庙是旧西藏最大的债主,人称“西藏大小寺庙没有不放债的”。以西藏最大的三大寺——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为例,据不完全统计,即占有339个庄园、412个牧场、15万多头牡畜,并占有75800多个农奴和奴隶。据1959年的调查,三大寺放的粮食高利贷达45451644斤,年收利息798728斤粮食;放的钱债达57105895两藏银,年收利息1402380两藏银。高利贷的利息占三大寺收入的25-30%(《中国藏学》1991年第4期,第15页)。面对三大领主敲骨吸髓般的压榨,广大农奴悲怆地吟唱:“即使雪山变成酥油,也是被领主占有;就是河水变成牛奶,我们也喝不上一口。生命虽由父母所生,身体却为官家占有。纵有生命和身体,却没有作主的权利。”三大领主侵犯农奴生存权的手段无所不用其极。西藏档案馆的历史档案证明,西藏和平解放前,用人体器官为达赖进行宗教活动的情况经常出现,买卖奴隶的现象直到1959年以前仍十分普遍。

在黑暗、野蛮、残暴的封建农奴制度下,西藏人民的生存权受到严重威胁。据档案记载:拉萨市城关区1925年天花流行,死亡7000余人;1943年伤寒病流行,死亡2800人;1937年又因伤寒病死亡2000余人。到1951年时,西藏婴儿死亡率高达43%,人均寿命只有35.5岁。

3、社会文化状况:在封建农奴制度下,旧西藏的经济文化长期停滞不前,生产日益萎缩,技术水平落后,人口急剧下降,本世纪50年代初时约为一百万。除三大领主生活奢侈腐败,西藏社会普遍贫困。民主改革前,人口只有3.7万的拉萨竟有四五千乞丐。旧西藏的文化教育也极其落后,只有寺院教育以及少量的供贵族、官员子弟读书的官办教育和私塾,而没有一所完整的现代教育场所。文化教育成为农奴主阶级独享的特权。广大劳动人民的子女因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没有享受教育的权利。在总人口中,文盲率高达95%。

二、中国西藏地方的人权保障

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以后,维护封建农奴制度的法律全部被废除,实现了由封建农奴制度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历史跨越。西藏作为三大领主的天堂、广大农奴的地狱的状况得以彻底改变,西藏人民第一次成为主宰自己命运的主人。

1、政治权利得到保障

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是中国对待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现在,藏族人民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行使着自己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藏族同胞除了与其他兄弟民族同胞一样享有宪法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和平等地参与整个国家事务的管理之外,还享有区域自治权利。在全国人大、政协、国家政府部门,不少藏族人士担任着高级领导职务。西藏自治区人大充分行使着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所有职权。它已通过和颁布了150多个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内容涉及政权建设、社会经济发展以及语言、文字使用、环境保护、科技、卫生等方面,这些法规有鲜明的西藏地方民族区域自治特点。例如在政权建设方面,明确规定自治区各级人大代表名额中,藏族和其它少数民族代表不得少于80%。1996年西藏自治区举行的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涉及815个乡镇和120万选民。在近几年的人大换届选举中,全区实际参选人数占选民总数的比例均达90%以上。培养、选拔、任用藏族干部是实现民族区域自治、保障藏族人民政治权利的重要内容。西藏和平解放以来,一支以藏族干部为主的民族干部队伍已经形成。目前,藏族干部占自治区干部总数的74.1%,在专业技术干部队伍中,藏族干部占63.8%。全区各级人大、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人都是由藏族干部担任。1996年,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占代表总数的20%。现在,全西藏有县级以上妇女干部573人,并在历史上第一次有了藏族的女法官、女检察官、女警官、女律师。

2、经济日益繁荣

西藏民主改革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始终把解决西藏人民的生存权问题作为头等大事和紧迫任务。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诸如进行农牧区的民主改革;坚持“稳定发展”的方针;实行农牧民个体所有制。改革开放后,又实行了“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农牧民的生产成果完全由自己支配,而国家向农牧民供应的生产、生活资料,实行价格补贴。为减轻群众负担,一直对农牧民免征农牧业税;对生产销售民族必需品的集体、个体工商企业免征工商税;农牧民个人和集体上市出售、交换农牧副业和手工业产品一律不收税等。这些富民措施,得到广大群众的衷心拥护,使西藏的社会生产力不断得到新的解放和发展。到1998年,西藏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达5410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1150元。农牧民家庭拥有数量可观的生产资料。每百户拥有汽车9辆,大小拖拉机6台,机动脱粒机3台,马车12辆。农牧民家庭平均每百户主要耐用物品拥有量逐年增加。据1997年的统计,平均每百户拥有自行车69.17辆、缝纫机41.67架、钟56.04只、手表72.92只、洗衣机2.08台、摩托车0.21辆、沙发8.13个、大衣柜98.75个、写字台22.08张、收音机32.50台、黑白电视机3.13台、彩色电视机7.50台、收录机37.08台。据旧西藏地方政府统计,1950年西藏约90%的人口没有自己的住房。现在,除少数牧区外,其他所有的家庭都有固定的住房。西藏农村和城镇居民住房面积分别达到14和20平方米。在“一江两河”中部流域,有的农户家庭存有一至三年的余粮,有的乡90%的农户家庭盖了新房。

现在的西藏,人民的卫生保健状况与旧西藏不可同日而语。国家对西藏群众的医疗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在农牧区实行了免费医疗制度。到1996年,西藏有妇幼保健机构34所,爱婴医院8座。108所县以上医院均设有妇产科,110个重点乡设立了妇幼保健室。西藏人民享有的健康保障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口的平均期望寿命从旧西藏的35.5岁,大幅度提高为目前的67岁。西藏人口大幅度增加,从旧西藏的100万人增加到1997年243万人,其中藏族人口占96.5%。

3、传统文化得到继承,民族文化教育事业得到发展

新中国极其重视西藏文教事业的发展,制定特殊政策和措施,如对农牧民子女实行包吃、包住、包学,政府拨专款改善办学条件,派遣援藏教师,支持西藏教育。据统计,1997年全区有4所大学,16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90所中学,4251所小学。同时,中央政府在内地开办了各种类型的西藏学校,为西藏培养了大批各类专门人才。现在全区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81.3%,在校生达到34.8万人。

原十四世达赖喇嘛家族统治下的庄园西藏堆龙德庆县辖的色新村如今已有65户人家,总人口354人,较之40余年前增长了两倍。村中适龄儿童入学率为100%,所有30岁以下青年都受过基础教育,其中有初中毕业生6人,相当高中文化程度的3人,还出了一个女大学生。这是过去所无法想象的。

4、宗教信仰自由受到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政府在西藏一直贯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民主改革中,废除了寺庙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寺庙由僧尼进行民主管理,实现和保护了广大僧尼的基本人权。党和政府从不干涉信徒宗教生活,他们可以自由地过宗教生活。现在西藏传统的宗教节日得到恢复,年久受损的寺庙得到修缮。到目前为止,由国家和自治区出资维修、修复的著名寺庙有:大昭寺、白居寺、则拉雍仲寺、梅竹寺,兴建于八世纪的桑耶寺,藏传佛教格鲁派四大名寺扎什伦布寺、哲蚌寺、色拉寺和甘丹寺,萨迦派的萨迦寺,嘎玛派的楚布寺、嘎玛丹萨寺,直贡派的直贡寺,苯教的黑如寺、热拉雍仲林寺,夏鲁派的夏鲁寺,以及昌都强巴林寺和热振寺等。对布达拉宫的维修,国家共拨专款5300多万元,历时5年多,维修面积达33900平方米。国家资助专款670万元、黄金111公斤、白银2000多公斤及大量珠宝,修复了五世至九世班禅灵塔祀殿。为修建十世班禅灵塔祀殿,国家一次就拨专款6620万元、黄金650公斤。1994年,国家又拨款2000万元,继续修复甘丹寺(见1998年国务院公报第6期)。在西藏到处都可以看到善男信女悬挂的经幡、堆积的刻有佛教经文的嘛呢堆和磕长头、转经、朝拜的信教群众。每年到拉萨大昭寺朝佛敬香的信教群众达上百万人次。美国前总统卡特访问西藏后承认说,他看到了西藏工农业、文教方面取得的明显进展,看到了那里的信教者所享受的宗教自由(见1991年4月15日《人民日报》)。

总之,西藏和平解放,尤其是实行民主改革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内地各省市人民大力支援下,西藏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大量事实证明,所谓的“西藏人权问题”,是根本不存在的。

国外某些反华势力之所以无视今日西藏人权状况,制造“中国政府在西藏侵犯人权”的谣言,说穿了,不过是以“关心西藏人权”为借口,达到干涉中国内政,企图把西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上分裂出去的罪恶目的。而那些跑到国外的分裂主义分子拼命鼓噪“西藏人权问题”,则是发泄他们对失去昔日的特权和西藏广大农奴获得解放并享有公民权利的不满和仇恨,迎合和投靠国外反华势力,为它们充当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的活动的急先锋、马前卒。

众所周知,青藏高原自古就有中华民族的先民繁衍、生息。13世纪,元朝实现了包括西藏在内的全国的统一。从此,西藏正式成为中国的一部分,藏民族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成员。从元朝起,历经明、清、中华民国,直至今日,中国历朝历代的中央政府一直对西藏地方行使主权。对于自元朝以来七百余年间西藏地方政府的政治隶属关系,有大量的历史文献资料可资证明,其中现存于西藏的三百万卷原西藏地方政府的藏文档案亦凿凿可鉴。如:17世纪中叶,从五世达赖喇嘛开始,达赖喇嘛成为西藏地方政府政教领袖,从六世达赖喇嘛到现世的十四世达赖喇嘛转世灵童的最后确认权,历来属于中央政府;原西藏地方政府———“噶厦”,也是1751年经清朝乾隆皇帝的批准才成立的。20世纪初以前,藏文语汇中还没有“独立”这个词。所谓“西藏独立”,是中国近代历史上帝国主义侵略的产物。20世纪初以来,英帝国主义为了达到控制、霸占中国西藏的目的,除了诉诸武力,直接出兵,发动侵略西藏的战争外,还拉拢、收买西藏上层统治集团中的亲帝分裂分子,策划“西藏独立”。但是,它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历史事实证明,西藏少数分裂主义分子和国外敌对势力鼓吹“西藏独立”,是毫无法理和历史依据的,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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